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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编辑: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8-08-12

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转自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省人民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必须遵循党中央确定的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等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全省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全省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六条 全省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七条 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 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联系党员和服务群众等情况;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全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加强纪律建设,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运用先进典型引领示范和反面典型教育警示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若干意见,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全省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全省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党务公开目录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本领域本部门的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本领域本部门的党务公开方案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等方式。

  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发函、个别谈话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四条 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收集、办理、反馈。对党员、群众希望了解的党务信息,除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党的组织应当以合适方式予以提供和反馈。

  第十五条 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的衔接联动,在载体和平台上可以实现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有条件的其他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六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四章 统筹与协调

  第十七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地方党委办公室(厅)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的党务公开工作。其他党委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本领域本部门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

  (一)保密审查。党的组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二)风险评估。应当分析、评估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可能产生的风险,密切关注舆论动向,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信息发布。应当严格信息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四)政策解读。应当运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形式和方式,解读政策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等。

  (五)舆情处置。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和处理重大舆情反应。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下级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下级党的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可以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群众代表等中,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督查机制。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应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经常性检查可采取抽查、暗访、调研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可以与领导干部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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