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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编辑: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0-08-26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7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中等职业教育,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1〕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省开展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教授级讲师。

  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见附件)执行。

  二、评审组织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由江西省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审批等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字〔2011〕37号)执行。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安排与全省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步。

  三、有关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拓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加强宣传,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积极申报,又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要加强评委库建设,调整和充实评委库成员,提升评委层次。评审委员会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要不断探索科学的评价方式,坚持好中选优,提高评审质量。

附件: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3日

附件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新的技术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教材;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至少获一次优秀,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

  (二)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A级)。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文化基础课教师应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且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教研组长(系部主任)、中层以上干部至少连续2年以上或累计3年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和工作评估被评为优秀。担任班主任的所带班级获得优秀班集体或本人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

  2.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应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3.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含实验课、实习实训课)达到300课时以上,正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4;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4.任教以来,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省级职教名师,或担任过省级以上精品专业、实训基地、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试点项目等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或系统指导过2-3名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科研课题(前3名),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文化基础课教师取得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取得相关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与职业资格相关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指导学生(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参加国家级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参加省(部)级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以下各项仅限视同1篇,合计仅限视同2篇,其中核心期刊不能视同)。

  1.出版1部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参加国家级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1件,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3.由专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4.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6.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1.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

  2.获国家级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3.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政府组织的)获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铜牌以上。

  上述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中《江西省中专专业学校教学、实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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